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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機關長官核准參加與職務有關公費留學考試,得核給公假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2月28日88台法二字第1839204號函
內容:

一、87 年12 月31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第2 款規定,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本條款之公假要件,其一係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其二此項考試與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者。本部73 年9 月24 日73 台華典三字第41102 號函釋略以,大專聯考、軍事學校聯考、以及警官學校入學考試,皆係以升學為目的之招生考試,其性質自與請假規則第5 條第1 款(現為第4 條第2 款)所規定政府舉辦之羅用人才考試有別。惟為優待並鼓勵投考軍事及警官學校起見,凡參加上開軍事及警官各學校入學考試者,准予比照適用請假規則第5 條第1 款(現為第4 條第2 款)規定給予公假;公務人員自行參加公費留學考試,衡諸前述規定旨意,為免滋生流弊,不予公假為宜。
二、所詢公務人員經機關長官核准參加與職務有關公費留學考試,卻遭機關人事單位以不符前開本部函釋規定為由,不予公假一節,茲以准假與否,係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宜由服務機關依請假規則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核實認定給假。惟如認為有權益受損情事,自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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