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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5年7月6日部法二字第0952673561號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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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規定於87 年12 月31 日修正理由略以,茲考量機關長官於核給公假時應有更大權責,爰增列以「機關長官核准」為給假要件;又為免公務人員參加與其職務無關之考試,爰將本款範圍限縮至參加政府舉辦「與其職務有關」之考試,並由各機關於實際執行時依權責認定是否與職務有關,以期合理周延。所詢前開請假規則第4 條第2 款規定之政府舉辦考試等疑義,係指考選部等政府機關(構)舉辦之考試,並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依個案性質認定是否與職務有關,覈實認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