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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參加自強活動意外必須休養不得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6年8月19日66台楷典三字第274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機關職員參加自強活動意外受傷必須休養時,因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第5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之規定未合,應以病假處理,不得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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