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第5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規定,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得核給公假,係指受傷當時必須休養或療治時給予公假而言。此項公假不含保留意義,且亦無保留規定。至傷癒銷假,歷若干年而舊創復發,亦無可請公假之規定。本案應請依照前開說明辦理。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