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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公受傷住院治療未報請核給公假療傷,病癒銷假上班,時過3年餘舊創復發住院開刀醫治,不得再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7年5月3日67台楷典三字第1229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第5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規定,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得核給公假,係指受傷當時必須休養或療治時給予公假而言。此項公假不含保留意義,且亦無保留規定。至傷癒銷假,歷若干年而舊創復發,亦無可請公假之規定。本案應請依照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