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8年9月1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896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第5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規定「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者,給予公假。公務人員奉准出差首日為星期一,而自行提前於星期六中午下班後動身前往,不幸途中因車禍受傷,此項利用假日,究屬私人行為,與執行職務並無直接關係,未便以公假登記。
附註:
104 年1 月22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5 款規定:「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 年以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