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0年3月27日70台楷典三字第1133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及於上班、值勤時間內突發疾病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期間,依規定原已核給公傷假者,後雖病情好轉但仍不能行動,門診治療時,得視實際情形酌情核給公假療治。
附註:診斷證明書一節,參照本部85 年10 月18 日85 台法二字第1368644 號函釋規定,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