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因公傷病事項)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及於上班、值勤時間內突發疾病,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期間,原依規定核給公傷假者,後因病情好轉改由門診治療,得由機關視實際情形給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0年3月27日70台楷典三字第1133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及於上班、值勤時間內突發疾病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期間,依規定原已核給公傷假者,後雖病情好轉但仍不能行動,門診治療時,得視實際情形酌情核給公假療治。


附註:診斷證明書一節,參照本部85 年10 月18 日85 台法二字第1368644 號函釋規定,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