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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途中受傷,因不諳規定,未適時請公假療傷,其原請病假本年度內得改以公假登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3年7月26日73台楷典三字第2860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於72 年6 月14 日因執行職務途中受傷,當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請公假療傷,而以請病假住院,其72 年所請病假部份,不宜再改以公假登記。惟某甲如於73 年仍有以同一事由繼續請假必要時,機關首長並確認其係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則得斟酌實際情形,依照規定,自73 年1 月1 日起,改以公假登記療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