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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在案,嗣自願銷假上班後病情復發,如係原傷未癒者得續給公假療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6年10月29日76台華典三字第11635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療傷,嗣銷假上班後又因病情復發,其銷假上班與病情復發之間僅相隔3 日,顯與本部67 年5 月3 日67台楷典三字第12297 號函釋中「歷若干年而舊病復發」之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如由公立醫院、公保特約醫院、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確屬原傷未癒,機關首長得視實際情形酌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