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療傷,嗣銷假上班後又因病情復發,其銷假上班與病情復發之間僅相隔3 日,顯與本部67 年5 月3 日67台楷典三字第12297 號函釋中「歷若干年而舊病復發」之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如由公立醫院、公保特約醫院、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確屬原傷未癒,機關首長得視實際情形酌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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