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目前位置:首頁 > 人事法規 > 解釋函令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因公傷病事項)
:::
Facebook Line Plurk |

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在案,嗣自願銷假上班後病情復發,如係原傷未癒者得續給公假療傷

發文字號:
銓敘部76年10月29日76台華典三字第116358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療傷,嗣銷假上班後又因病情復發,其銷假上班與病情復發之間僅相隔3 日,顯與本部67 年5 月3 日67台楷典三字第12297 號函釋中「歷若干年而舊病復發」之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如由公立醫院、公保特約醫院、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確屬原傷未癒,機關首長得視實際情形酌給公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