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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醫護人員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感染疾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給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4月10日79台華法一字第039811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任職公立醫院醫護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感染疾病,必須休養或療治者,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4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規定核給公假,惟應由各該服務醫院依權責採個案從嚴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