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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中午外出參加所內會餐致腦中風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不得從寬核給公假療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2月10日81台華法一字第066652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第4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規定:「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給予公假,以上所稱「執行職務」,應係指本職職務而言。本部69 年1 月29 日69 台楷典三字第47312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如非在上班時間及場所突發急病住院,與請假規則第5 條第5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規定之要件不合,在其住院治療期間,未便給予公假。

二、公務人員於中午外出參加所內會餐,會餐中因腦中風住院治療中,該員住院治療期間可否核給公假一節,因其既非在上班時間且非在辦公場所突發急病住院,又其致病與執行職務間尚無直接因果關係,核與前開請假規則及本部函釋規定不合,在其住院治療期間,自尚不宜核給公假。

附註:104 年1 月22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5 款規定:「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