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因公傷病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奉派公差途中係屬執行職務範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6月1日81台華法一字第071510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因此,公差為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行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之辦公場所而已。
二、本部79年1月1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351768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傷經住院治療後,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其中規定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係指由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而言,以其具有法定效力,故公務人員可據以向服務機關辦理請假手續;至於其中規定,需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旨在課以機關首長核實給假之責任。如果機關首長對於是否行動不便之認定,認為有必要依據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於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認定時,公務人員自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機關首長作為認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