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因公傷病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參加員工自強活動,自住處出發途中發生車禍,於受傷住院治療期間,不得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4月23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4321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條第4款(現為第4條第5款)規定:「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限在2年以內者」給予公假。本部66年8月19日66台楷典三字第27424號函釋略以,機關職員參加自強活動意外受傷必須休養時,因與請假規則第5條第5款(現為第4條第5款)之規定未合,應以病假處理,不得核給公假在案。
二、公務人員參加員工自強活動,自住處出發途中發生車禍。因與參加自強活動時受傷之情形相當;依上開本部函釋規定其於受傷住院治療期間,自不得核給公假。

附註: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