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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核給公假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突發疾病送醫,於住院治療及遵醫囑返家休養時,尚不得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7月22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2373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突發疾病送醫,以其發病與執行職務並無關聯,其住院治療及遵醫囑返家休養期間,尚不宜依前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4 款(現為第4 條第5 款)規定,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