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訓練進修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臨時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不得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假

發文字號:
銓敘部62年5月26日62台為典三字第0344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 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至於「臨時人員」係支領臨時待遇,擔任臨時工作,非屬「受有俸薪」之人員,核與上項規定不符,應不得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給假。

附註:俸薪現改為俸(薪)給。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