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 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至於「臨時人員」係支領臨時待遇,擔任臨時工作,非屬「受有俸薪」之人員,核與上項規定不符,應不得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給假。
附註:俸薪現改為俸(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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