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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不得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2年5月26日62台為典三字第034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 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至於「臨時人員」係支領臨時待遇,擔任臨時工作,非屬「受有俸薪」之人員,核與上項規定不符,應不得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給假。

附註:
俸薪現改為俸(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