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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地方機關首長經機關薦送,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得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2月9日部法二字第093232410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2 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第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1 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8 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8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第2 項)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行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第11 條規定:「……(第2 項)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 小時為限。」本部90 年8 月21 日90 法二字第2054583 號函釋略以,請假規則第4 條第6 款所謂「奉派」,係指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奉准」,係指為鼓勵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公務人員未經機關推薦或指派,擬主動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經事先簽奉機關長官核准者而言。是以,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指派或核准公務人員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 小時為限。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係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仍宜依請假規則第4 條第6 款規定辦理給假。至於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辦理請假,依請假規則第18 條規定及內政部91 年9 月2 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267 號函釋意旨,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