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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期間,不宜前往進修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及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2月12日部法二字第096276281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及第6款分別規定,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以及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內,均得核給公假。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應予辦理留職停薪。是以,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始得核給公假;至於奉派或奉准進修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或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