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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接種疫苗,如經服務機關審認符合所定核給公假之規定,得由機關核給公假為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及第9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5月3日部法二字第1105348874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本部67年4 月18 日67 台楷典三字第10160 號函釋略以,請假規則第5 條第6 款(現為第4 條第8 款)規定公假之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之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兩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要件者,機關長官亦得予以核准或不核准。
二、準此,公務人員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得由服務機關核給公假;至如係應其他機關邀請參加各種活動,並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確與其職務有關者,得由服務機關本於職權核給公假。是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接種疫苗,如經服務機關審認符合請假規則第4 條有關核給公假之規定,得由機關核給公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