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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代表中華臺北參加在中國大陸杭州舉行之亞太橋藝錦標賽,得從寬准予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4月23日88台華法二字第175487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第8 款規定,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本部71 年12 月10 日71 台楷典三字第56766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入選為中華橋藝代表隊隊員,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競賽,既認係正當娛樂活動,並可爭取國家榮譽,促進國民外交,如獲主辦機關或團體之正式通知,並經服務機關長官核准者,得從寬酌給公假。準此,請假規則第4條第8 款規定之「與職務有關之活動」,如經機關認為係公務人員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活動,可爭取國家榮譽,促進國民外交,並獲主辦機關或團體之正式通知者,得從寬予以認定。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衡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