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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停止適用後,公教人員當選理、監事參與合作教育及理、監事會議,仍宜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規定按權責自行認定給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1月22日88台法二字第182605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行政院87 年11 月19 日台87 人政住字第314320 號函略以,公教福利品供應制度今後應回歸市場機能,悉依合作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院民國78 年函頒之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自即日起止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本部67 年4 月18日67 台楷典三字第10160 號函釋略以,上開請假規則第4 條第8 款規定之公假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兩項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兩要件者,機關長官亦得予以核准或不核准」。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停止適用後,公教人員當選理、監事參與合作教育及理、監事會議是否准予公假一節,因該計畫停止適用後,公教福利品供應制度回歸市場機能,悉依合作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非請假規定要件之變更,故宜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定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按權責自行認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