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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參加機關員工健康促進計畫之健康篩檢及研習課程,得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9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7月10日89法二字第192023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5 年5 月23 日85 台中法二字第1305297 號書函釋略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之需要,可請事、休假辦理。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核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給予公假之規定不符,為免於寬濫,不得核給公假。本部89 年1 月29 日89 法二字第1853769 號書函釋略以,服務機關為促進員工健康所擬定之服務機關員工健康促進計畫,立意良善,且經費及實施均由服務機關統籌。茲為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我健康維護及疾病預防,有關服務機關員工如參加上開計畫之健康篩檢及研習課程,同意得依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