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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參選地方公職人員不得以公假從事競選活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4月6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622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不得以公假從事競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