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出席作證、答辯事項)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被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約談或傳訊,若屬涉及職務上之說明案情或作證性質,得從寬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6月2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2391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以「約談通知書」約談或傳訊,如通知書所載約談事由,確為職務上說明或作證性質,同意比照本部77 年1 月9 日77 台華法一字第128311 號函規定給予公假;如非屬上開性質,仍應依考試院62 年7 月11 日62 考台秘二字第1773 號令核釋「由各機關斟酌情形,依公務人員事假或有關停職之規定處理。」

二、至於各調查站基於辦案時之需要,以電話通知各機關人事查核單位轉知公務人員到站說明,以其性質係屬刑事訴訟法規定之通知,可由人事查核單位就通知之事由,參酌前述給假原則陳報機關首長核酌。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