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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被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約談或傳訊,若屬涉及職務上之說明案情或作證性質,得從寬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6月2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2391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以「約談通知書」約談或傳訊,如通知書所載約談事由,確為職務上說明或作證性質,同意比照本部77 年1 月9 日77 台華法一字第128311 號函規定給予公假;如非屬上開性質,仍應依考試院62 年7 月11 日62 考台秘二字第1773 號令核釋「由各機關斟酌情形,依公務人員事假或有關停職之規定處理。」

二、至於各調查站基於辦案時之需要,以電話通知各機關人事查核單位轉知公務人員到站說明,以其性質係屬刑事訴訟法規定之通知,可由人事查核單位就通知之事由,參酌前述給假原則陳報機關首長核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