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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法院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時,得准予公假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7月23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19451號書函
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41 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是以,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法院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時,為避免影響公務人員之權益,得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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