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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法提起保障案件,到會列席說明或為言詞辯論時,其服務機關得核給公假或公差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1月5日86台法二字第153645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派到會列席者,得由機關長官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公假;又倘係經機關指派到會列席而涉及報支差旅費者,得核給公差。若係基於代理人身分者,則無法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