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7 年12 月31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8 款規定,公務人員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核給公假。 二、本條款所稱「法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一)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二)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者。(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派出(列)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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