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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所稱「法定義務」之意涵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5月21日88台法二字第176014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87 年12 月31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8 款規定,公務人員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核給公假。

二、本條款所稱「法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
(二)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者。
(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派出(列)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