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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移付懲戒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經長官核准給予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6年5月1日部法二字第106421826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8 款後段規定,經機關長官核准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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