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目前位置:首頁 > 人事法規 > 解釋函令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出席作證、答辯事項)
:::
Facebook Line Plurk |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移付懲戒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經長官核准給予公假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6年5月1日部法二字第10642182611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8 款後段規定,經機關長官核准給予公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