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其他事項)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應聘擔任高普考試試卷評閱工作,未便給予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9年1月10日69台楷典三字第4520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奉考試院68 考台秘二字第3276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現為第4 條)之規定,並未包括擔任高普考試評閱工作在內,未便給予公假。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