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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以外之法定傳染病而經隔離治療者得否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0月28日部法二字第093242605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上開條文之說明略以:「……又除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傳染病外,尚有其他與其特性相類之傳染病,均有併同處理之必要。惟因慮及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之傳染病,尚有部分係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身事由所致,倘仍給予公假,事理難平。
       基此,爰增訂本條第10 款規定如上,……」準此,由於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種類繁多,其中如梅毒、淋病等法定傳染病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於隔離期間仍不宜核給公假;是以,公務人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均得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