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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及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23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 條(現為退撫法施行細則第20 條)相關規定認定之。
二、本部93 年2 月27 日部法二字第0932335581 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