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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其於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之處理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110 年10 月22 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於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是類人員於復職(聘)補薪並辦理加保時,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不參加公保;或繼續參加公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選擇繼續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得併計成就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 條第2 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附註: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0 年10 月22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