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
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110 年10 月22 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於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是類人員於復職(聘)補薪並辦理加保時,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不參加公保;或繼續參加公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選擇繼續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得併計成就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 條第2 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附註: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0 年10 月22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