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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應徵服兵役期滿志願繼續服役期間,准予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56台為特二字第0435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 條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徵服兵役者之保險以期滿為止,未有時間限定,交通部台灣電信管理局被保險人某甲應徵服役屆滿,仍志願繼續服役1 年,係響應現行軍事政策,且其服務機關已繼續准予留職停薪,核與本保險法並無牴觸,應准予繼續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