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保險 > 要保對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駐外人員參加公保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59年4月24日59台為特二字第07759號函
內容:

       茲核定駐外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自59 年4 月1日起實施,並規定如左:
一、駐外人員保險仍應依法辦理,凡屬法定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人員,一律強制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駐外人員參加公保,一律以國內主管機關為其要保機關,其保險俸給額依其所任職務等級,比照國內公務人員之標準辦理。
三、駐外人員依法申請給付所需之戶籍證明,一律由國內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書代替之,至於請領殘廢給付所涉及之技術問題,由承保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研擬解決辦法,報由本部核定實施。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