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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參加公保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59年4月24日59台為特二字第0775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茲核定駐外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自59 年4 月1日起實施,並規定如左:
一、駐外人員保險仍應依法辦理,凡屬法定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人員,一律強制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二、駐外人員參加公保,一律以國內主管機關為其要保機關,其保險俸給額依其所任職務等級,比照國內公務人員之標準辦理。
三、駐外人員依法申請給付所需之戶籍證明,一律由國內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書代替之,至於請領殘廢給付所涉及之技術問題,由承保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研擬解決辦法,報由本部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