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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院令派之回國留學生以臨時專任職務聘用者,得參加公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0年10月20日60台為特二字第2019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凡依聘用條例定期聘用之人員,因非各該機關法定編制內有給人員,仍照本部59 台為特二字第16506 號代電規定,不得參加保險。

二、為配合政府當前號召留學生回國服務之決策起見,回國服務之留學生經由行政院令派各機關以臨時專任職務聘用者,准予視同各該機關法定編制內有給人員,一律參加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