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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加保私校保險年齡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9年12月30日69台楷特二字第5552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現已廢止)第21 條第2 項規定:「前項退休辦法所訂之退休條件,應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訂定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 條(現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0 條)規定:教職員任職5 年以上,年滿65 歲者,應即退休,同條第2項(現為第4 項)延長服務之規定為「至多5 年」。此項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有關規定相同。私立學校退休辦法中所定退休條件,其年齡最高應不得超過70 歲。本部48 台特二字第07410 號函釋,應以在70 歲以內仍在職者為限。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69)中公一字第70913 號函釋,核與本部上項解釋相合。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現已廢止)第9 條規定,似應解釋為私立學校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後到職者,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過65 歲。本條例公布前原已在職者,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過延長服務最高年限(年滿70 歲)。

附註:
一、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於88 年5 月31 日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
二、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