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要保對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任教私立高中以上之外籍及雙重國籍教師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有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及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0年2月2日70台楷特二字第0190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外籍及雙重國籍教師任教私立高中以上學校,如係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且合於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現已廢止)第10 條規定,不論其停留國內時間短暫或於國外已參加保險,依法均應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二、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 條(現已刪除)規定:「依本法第2 條及第6 條之規定,凡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公務人員及有給公職人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且本部48 台特四字第07410 號函解釋,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其任職期間之長短,不受限制,又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現已廢止)第1 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有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