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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授屆滿70歲,如在開學以後,得繼續參加保險至屆滿70歲應辦理退休之學期終了時止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1年3月31日71台楷特二字第1234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國立大專院校教授延長服務至屆滿70 歲時,如適在開學以後,為應教學之需要,其退休生效日期既得延至該學期終了時止,私立學校教職員部分,如比照辦理,本部同意其繼續參加保險至屆滿70 歲應辦理退休之學期終了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