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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介派擔任軍訓護理教師,得依所具教師送審資格加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教育部72年3月9日72台人字第766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教育部介派擔任軍訓護理教師,准依所具教師送審資格加保,惟應於加保名冊備註欄內註明「教育部XX字號介派為軍訓護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