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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學人回國從事短期研究工作係採約聘方式辦理,不得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教育部72年10月18日72台人字第4204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現已廢止)第3 條規定,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有給之教職員始可參加私校保險,非編制內教師,不得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二、旅外學人回國從事短期研究工作實施要點第1 點明文規定,旅外學人回國從事短期研究工作係採約聘方式辦理,依規定聘用人員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法令辦理,故前述聘用人員自亦不得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附註: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於88 年5 月31 日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