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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職員辦理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變更保險職稱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4年4月11日74台人字第1365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私立學校職員既因業務需要辦理延長服務,故在奉准延長服務期間均應以原職稱加保,不得申請變更保險職稱。

附註: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於88 年5 月31 日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