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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鄉鎮長,以臨編人員進用者,得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8月29日75台華特二字第4651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曾任鄉鎮長兩屆,不能再競選而卸任績優者,自71 年後,經臺灣省政府依行政院訂頒「加強行政機關人才延攬培育運用方案」規定進用之臨編人員,准予參加公保,並俟該等人員取得任用資格合格任用後依法退休時,始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暨參加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現已廢止)

二、前述臨編人員,由臺灣省政府列冊依規定報經行政院備查後,將名冊1份附具有關資料函送本部核辦加保。

三、前項人員自核定後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