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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機構雇員得否參加公保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10月8日75台華特二字第526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於75 年10 月1 日邀請外交部及各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
一、原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之駐外機構雇員,准其自行選擇是否繼續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惟一經選擇退保後,不得再行要保。
二、凡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編制內有給人員,且係由國內派往國外之駐外機構雇員,應一律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
三、其他駐在地僱用之人員,無論其國籍為何,凡不符上述第2 點條件者,嗣後皆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