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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奉派至學校服務,隨即應徵服役,只辦理保留原職底缺,未辦理報到手續,得追溯參加公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10月13日75台華特二字第5261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36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被保險人某甲等3 人既已辦妥保留原職底缺,依本部64 台謨特二字第27296 號函規定之旨趣,應准予追溯參加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