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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分發學習期間,暫以代理幹事派任,係為學校編制內人員,得參加公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11月21日75台華特二字第5705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73 年二職等考試錄取分發國中幹事學習期滿,因支薪未達國中幹事最低薪,暫以「代理幹事」派任,而係學校編制內人員,可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一節,是類人員係屬合格之學校職員,雖以「代理幹事」派任,惟其「代理」與一般未具任用資格之「職務代理」不同,而與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權理」類似,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之規定尚合,應可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